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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一節 養成訓練

§ 7–104

10
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職業訓練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