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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9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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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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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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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721122 制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

立法理由為配合經濟發展,提高技能水準,擬逐步公告基本職類養成訓練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以維持一定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0721122 制定)

為配合經濟發展,提高技能水準,擬逐步公告基本職類養成訓練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以維持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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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第 9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訓練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