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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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
立法理由為配合經濟發展,提高技能水準,擬逐步公告基本職類養成訓練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以維持一定標準。
為配合經濟發展,提高技能水準,擬逐步公告基本職類養成訓練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以維持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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