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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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成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為維持養成訓練一定水準,爰規定限由本法第五條規定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所定養成訓練已不限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爰酌修文字,以資周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維持養成訓練一定水準,爰規定限由本法第五條規定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所定養成訓練已不限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爰酌修文字,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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