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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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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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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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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21122 制定)

養成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為維持養成訓練一定水準,爰規定限由本法第五條規定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1001025 修正)

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所定養成訓練已不限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爰酌修文字,以資周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21122 制定)

為維持養成訓練一定水準,爰規定限由本法第五條規定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1001025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所定養成訓練已不限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爰酌修文字,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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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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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第 8 條規定:「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訓練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