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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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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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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進修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4 年 07 月 01 日
職業訓練法 第三節 進修訓練
§ 15–17
共 3 條
第 15 條
進修訓練之意義
開啟 ›
進修訓練,係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所實施之訓練。
第 16 條
進修訓練之方式
開啟 ›
進修訓練,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業訓練。
第 17 條
報請備查之期限
開啟 ›
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
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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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技術生訓練
§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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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轉業訓練
§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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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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