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殘障者職業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殘障者訓練需有特別設施,事業機構多不辦理,爰規定由職訓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辦理,俾在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及社政主管機關督導協助下,逐步推展。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事項已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有明文,爰刪除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殘障者訓練需有特別設施,事業機構多不辦理,爰規定由職訓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辦理,俾在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及社政主管機關督導協助下,逐步推展。
一、本條刪除。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事項已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有明文,爰刪除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