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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12訂立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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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法》第12條,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時,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這表示在辦理技術生訓練時需要有書面契約,並且需要依照相關法令規定來執行。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24 號解釋意旨,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根據這一解釋,可以看出法律對於書面契約的要求是有依據的。

立法沿革 1

(0721122 制定)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

立法理由技術生訓練係由事業機構依需要辦理,為維持一定水準,應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 法令名詞
(0721122 制定)

技術生訓練係由事業機構依需要辦理,為維持一定水準,應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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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第 12 條規定:「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訓練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