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
根據《職業訓練法》第12條,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時,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這表示在辦理技術生訓練時需要有書面契約,並且需要依照相關法令規定來執行。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24 號解釋意旨,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根據這一解釋,可以看出法律對於書面契約的要求是有依據的。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
立法理由技術生訓練係由事業機構依需要辦理,為維持一定水準,應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技術生訓練係由事業機構依需要辦理,為維持一定水準,應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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