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7.12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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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認證單位應於技能職類測驗評審結束後,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 前項證書核發作業期程,由經認證單位定之。
- 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事項不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者,經認證單位應重新製發。
- 技能職類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向經認證單位申請換發或補發。
- 經認證單位核發技能職類證書,得收取郵寄費及證書費;換補發者,亦同。
- 前項證書核發、換發或補發之費用數額,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所定技術士證證照費。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7.1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