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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7.12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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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認證單位應於技能職類測驗評審結束後,對測驗合格者,發技能職類證書。
  2. 前項證書核發作業期程,由經認證單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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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照片。 三、技能職類名稱及等級。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文號及比照技能檢定之級別。 五、技能職類證書編號。 六、生效日期。 七、製發日期。 八、經認證單位用印。 九、代表人或負責人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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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事項不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者,經認證單位應重新製發。
  2. 技能職類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向經認證單位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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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認證單位發技能職類證書,得收取郵寄費及證書費;換補發者,亦同。
  2. 前項證書核發、換發或補發之費用數額,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所定技術士證證照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7.1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