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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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照片。 三、技能職類名稱及等級。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文號及比照技能檢定之級別。 五、技能職類證書編號。 六、生效日期。 七、製發日期。 八、經認證單位用印。 九、代表人或負責人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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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規定,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了多項事項,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照片、技能職類名稱及等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文號及比照技能檢定之級別、技能職類證書編號、生效日期、製發日期、經認證單位用印、代表人或負責人用印。 舉例來說,根據「技能士學科試題解析」的相關規定,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的技能職類名稱及等級,可以參考該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來確定。 再如「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23 條規定了技能職類證書製發日期的審核程序,可做為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 如果以上觀點有所偏差,恐怕提供更多相關資料的協助,或向專業人士諮詢,以確保答案的正確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認證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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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