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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 異動日期:97 年 02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以貼補創業貸款之利息方式為之。

第 3 條

前條補助之申請、審及核撥,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專款支應。

第 4 條

創業補助貸款之申請人除符合各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資格者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第 5 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年限、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利息貼補計算基準及貼補方式,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自行訂定之。

第 6 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每人以貸一次為限。

第 7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印本。 四、創業計畫書。

第 8 條

申請貸款利息貼補者所經營之行業,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得終止利息貼補。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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