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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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補助貸款之申請人除符合各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資格者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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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創業補助貸款之申請人除符合各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資格者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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