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前項津貼之適用對象,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 第一項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及津貼發給方式,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五章 臨時工作津貼
§ 27–30共 4 條
前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
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臨時工作津貼應合併計算,二年內申領期間最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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