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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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