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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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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2.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前項津貼之適用對象,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3. 3.第一項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及津貼發給方式,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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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27 條規定:「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