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臨時工作津貼
>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前項津貼之適用對象,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三條
規定。
第一項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及津貼發給方式,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跨域就業補助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臨時工作津貼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3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僱用獎助 §38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4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