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八章 附則

§ 43–497

44
雇主、用人單位或勞工申請本辦法補助、補貼、津貼或獎助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45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用人單位、依本辦法領取補助、補貼、津貼或獎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6
  1.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領取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已發給者,經撤銷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 四、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2.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補助二年。
49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