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從參考資料來看,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19 條規定了符合一定條件的失業者可以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根據該條款,失業者需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在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以及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符合上述條件的中高齡失業者因就業地點與原居住處相距遠,且需要每天往返工作,便可以根據該法條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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