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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113 年 09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環境部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高環境品質,諮詣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意見,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環境保護政策、方案及措施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公害防治及環境品質標準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環境保護科技研究發展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環境品質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或由委員互選之。

第 4 條
  1.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2.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3.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署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第 7 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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