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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3.17

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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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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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熱風乾燥機,係指利用燃料燃燒之高溫氣體及大量空氣混合之熱氣流與含水份之物料直接接觸,以乾燥物料為目的之設備,其排氣含氧量為十三‧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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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對象包括化工製品業之磷酸二鈣工場氣流乾燥機及三聚磷酸鈉工場培燒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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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濃度值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2. 污染物濃度 C 及排氣量 Q 校正計算公式如左: 21-On C=───‧Cs 21-Os 21-Os Q=───‧Qs 21-On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3.1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