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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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熱風乾燥機,係指利用燃料燃燒之高溫氣體及大量空氣混合之熱氣流與含水份之物料直接接觸,以乾燥物料為目的之設備,其排氣含氧量為十三‧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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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