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8.07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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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進行改善、補正完成之認定查驗,應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三十日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
- 前項水質檢驗,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逾十五日。
按日連續處罰之執行,依下列規定:
一、不須逐日查驗。
二、不扣除例假日。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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