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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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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進行改善、補正完成之認定查驗,應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或飲用水水質採樣,三十日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
  2. 2.前項水質檢驗,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逾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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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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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進行改善、補正完成之認定查驗,應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