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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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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3 年 04 月 15 日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7–18
共 2 條
第 17 條
開啟 ›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寶特瓶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8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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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
§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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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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