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寶特瓶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二項,以及環保署相關公告,寶特瓶業者應在設立或首次輸入物品或容器後的時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并在物品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這表示成立之寶特瓶業要遵照環保署的相關規定辦理,否則將違反法規。且環保署已於公告內公示應標示的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回收相關規定,業者應遵照公告的規定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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