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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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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寶特瓶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二項,以及環保署相關公告,寶特瓶業者應在設立或首次輸入物品或容器後的時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并在物品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這表示成立之寶特瓶業要遵照環保署的相關規定辦理,否則將違反法規。且環保署已於公告內公示應標示的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回收相關規定,業者應遵照公告的規定進行操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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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寶特瓶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