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寶特瓶業解決廢寶特瓶污染問題,得成立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三章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
§ 14–16共 3 條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職責如左:
一、回收基金運用之監督。
二、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之監督。
三、對廢寶特瓶業回收清除、處理計畫之建議。
四、對回收率及有行數據之評估。
五、對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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