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5.2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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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裁處罰鍰,裁處額度已達法定罰鍰最高額,行為人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裁處機關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 本辦法所稱消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應支出而未支出或節省費用減少支出之所得利益。
- 前項消極利益,分為下列三類: 一、資本投資支出成本,指所有為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投資資本設備之支出費用。 二、一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非折舊性之支出費用。 三、經常性支出成本,指符合本法義務所需相關設備(施)操作維護及管理費用之支出,或其他經裁處機關認定之相關經常性支出成本費用。
- 裁處機關計算所得利益總和,應分別計算第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所列項目金額,並加計利息後予以加總。但應扣除受有利益人已先支出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有重複計算之費用成本等項目時,僅就其所得利益較大者,予以計算。
- 前項所得利益總和計算公式如下: 所得利益總和=Σ﹝年度所得利益 i+利息 i﹞ 一、年度所得利益 i=積極利益 i+消極利益 i 二、利息 i=年度所得利益 i×利率 i×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 (一)i :獲有利益年度。 (二)利率:依所得利益產生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據。
- 前項利息之計算期間,自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起,至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停止日止,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計算,取至小數點第一位後無條件捨去。
- 所得利益總和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 本辦法所稱受有利益人,指因違反本法義務受有所得利益之行為人。
- 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起算日,以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為起算日。停止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裁處機關命採取必要措施、限期改善者,自命其採取必要措施、改善之日起為停止日。 二、經裁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工(業)、歇業者,自命其停工(業)、歇業之日為停止日。 三、自報停工(業),經裁處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其自報停工(業)之日為停止日。
- 經裁處機關查驗認定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停工(業)、歇業者,應就前項停止日至裁處機關查驗認定實際已完成改善、停工(業)、歇業之日期間另行計算所得利益總和。
- 裁處機關辦理受有利益人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事宜,得要求受有利益人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
- 受有利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有關資料,裁處機關得逕行估算認定所得利益。
裁處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或技師執行所得利益之認定核算,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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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5.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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