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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處機關對所得利益之認定及算,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無礙公益維護前提下,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 一、裁處機關對於所得利益之認定與核算,所依據之查證資料,經職權調查相對可得確定。 二、受有利益人與裁處機關對所得利益認定上有爭議。 三、受有利益人受有罰金罰鍰行政處分等營業外損失,減少實際利益。 四、受有利益人對違反本法義務所造成之環境污染或破壞進行善後清理或環境改善。
  2. 受有利益人依前項規定與裁處機關進行協談者,應檢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或當年度新設立公司自編之財務報表、營業外損失文件單據、廢棄物清理計畫或其他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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