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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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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積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報酬
  2. 2.前項積極利益類型,包括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
  3. 3.第一項所稱營業淨利,指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管理及事務費用之獲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找不到與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第 4 條有關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

  • 對價名詞
  • 報酬名詞
  • 行為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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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積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前項積極利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