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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積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報酬
  2. 前項積極利益類型,包括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
  3. 第一項所稱營業淨利,指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管理及事務費用之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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