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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消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應支出而未支出或節省費用減少支出之所得利益。
  2. 前項消極利益,分為下列三類: 一、資本投資支出成本,指所有為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投資資本設備之支出費用。 二、一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折舊性之支出費用。 三、經常性支出成本,指符合本法義務所需相關設備(施)操作維護及管理費用之支出,或其他經裁處機關認定之相關經常性支出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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