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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處機關辦理受有利益人所得利益認定及算事宜,得要求受有利益人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
  2. 受有利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有關資料,裁處機關得逕行估算認定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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