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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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裁處機關辦理受有利益人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事宜,得要求受有利益人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
- 2.受有利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有關資料,裁處機關得逕行估算認定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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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第8條,根據法條規定,裁處機關在辦理受有利益人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事宜時,有權要求受有利益人或相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如果受有利益人未遵守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裁處機關則有權進行估算認定所得利益。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違法者無法逃避認定及核算其所得利益的責任。 作為參考,根據司法院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裁判機關對於受有利益人未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估算認定所得利益。這類估算認定所得利益的作法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並且符合法律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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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