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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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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處機關辦理受有利益人所得利益認定及算事宜,得要求受有利益人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
  2. 2.受有利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有關資料,裁處機關得逕行估算認定所得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第8條,根據法條規定,裁處機關在辦理受有利益人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事宜時,有權要求受有利益人或相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如果受有利益人未遵守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裁處機關則有權進行估算認定所得利益。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違法者無法逃避認定及核算其所得利益的責任。 作為參考,根據司法院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裁判機關對於受有利益人未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估算認定所得利益。這類估算認定所得利益的作法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並且符合法律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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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第 8 條規定:「裁處機關辦理受有利益人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事宜,得要求受有利益人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受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