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8.30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適用附表一。 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適用附表二。 三、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者,適用附表三。 四、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者,適用附表四。 五、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其他行為者,適用附表五。
- 依前項規定適用附表一項次二、項次九至項次十三、項次二十一、附表二項次二或項次八,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就其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罰鍰額度,得加重處罰三倍至十倍。
- 依前二項規定認定情節嚴重者,得逕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 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前三項規定裁處罰鍰外,並應依違反本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規定,追繳其所得利益。
依前條規定裁處之罰鍰,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計算之。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8.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