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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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的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4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第34條第3款及第39條的規定,裁處機關在確定違規行為後,應依照法定罰鍰額度最高的規定進行裁處。如果法定罰鍰額度最高相同,則應先依第二條規定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 舉例來說,假如某公司在同一次違規行為中違反了多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規定,裁處機關應根據各項規定的條款,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的規定進行裁處。如果罰鍰額度最高的規定相同,則應先依照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分別計算,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進行裁處。
- 罰鍰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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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