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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7.05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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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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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衛星廣播電視廣告,係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其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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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節目內容及表現不得涉及廣告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7.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