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7.05
廢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標準所稱衛星廣播電視廣告,係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其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節目內容及表現不得涉及廣告化。
製播衛星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7.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