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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5–228

15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16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各處、室文稿判。 二、機密文件撰擬。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五、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長官交辦事項。
17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本處、室日常業務處理。 八、長官交辦事項。
18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20
各處、室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文稿或以處、室名義決行之文件,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其責任。
21
各處、室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由該處、室主管決定。
22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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