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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