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3.01.17
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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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協議之文字,以使用中文正體字為原則。
協議訂定前,主管機關得先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協商。
協議之內容,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或應另以法律定之者,主管機關應於協議訂定後一個月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議決。
協議之內容,未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即送立法院查照。
協議生效後,應由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分行,或會同相關機關分行實施,並刊登公報。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83.01.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