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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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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協議,係指受託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具有協議或其他相當效力之文書。
  2. 2.協議之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應併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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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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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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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第 3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協議,係指受託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具有協議或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