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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7.0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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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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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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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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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洽詢本會意見後派員至本處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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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處處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複。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處處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處處長參考;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處處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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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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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處長代理處務;副處長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本處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處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7.0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