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7.02
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本處置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當地僱用人員。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處處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處處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處處長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處處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關參考。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處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處長代理處務;副處長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本處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處務。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7.0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