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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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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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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