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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第 三 章 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權責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置組長、副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組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執行及考。 二、本組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三、本組工作分配、文稿審核或代判。 四、本組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五、本組經費之編擬、使用及核銷。 六、本組日常業務處理。 七、上級交辦事項。 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其權責比照前項規定。

涉及政府政策及本局整體性事務,由局長或局長指定之人員對外統一發言;各組組長得就職掌之業務對外發言,發言要點應儘速報告局長並知會相關人員。

本局各組涉及對外或跨組事項,應陳局長或副局長判。但重要事項應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核定

本局各組以其名義行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時,應即抄陳局長。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各組組長應隨時將重要工作陳報局長;必要時由局長協調各組支援。

各組人員如有不服指揮監督或不適任情事,局長得報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超出職責範圍者,由判人員負責;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