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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7–1610

7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8
本處置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9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組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執行及考。 二、本組人員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三、本組工作分配、文稿審核或代判。 四、本組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五、本組經費之編擬、使用及核銷。 六、本組日常業務處理。 七、上級交辦事項。 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其權責比照前項規定。
10
涉及政府政策及本處整體性事務,由處長或處長指定之人員對外統一發言;各組組長得就職掌之業務對外發言,發言要點應儘速報告處長並知會相關人員。
11
本處各組涉及對外或跨組事項,應陳處長或副處長判。但重要事項應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核定
13
各組組長應隨時將重要工作陳報處長,必要時由處長協調各組支援。
14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15
各級人員處理業務,超出職務範圍者,由判人員負責;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16
各組人員如有不服指揮監督或不適任情事,處長得報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原派機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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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