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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11.11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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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未超過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逾三年未超過五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七、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八、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九、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九百元。 十、入境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十一、臨時停留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2.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境證、旅行證及逐次加簽證(含加簽);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境證、多次旅行證及多次入出境許可。
  3.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4.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之證件,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每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每人每日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時間未滿一個工作日,以一個工作日計,可提前加速處理日數及作業程序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之。
  5. 已提出申請,再要求速件處理者,依前項規定收費;已申請速件處理,再要求提前製發者,應補足前項所定費額之差額。
  6. 主管機關得斟酌實際業務情況,公告受理或停止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證件一部或全部之速件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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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入出境許可證件免收費: 一、香港澳門居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申請入境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出境證件。 二、大陸、香港澳門機組員及船員因任務進入臺灣地區所申請之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三、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及其眷屬之入出境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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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指定機構或民間團體,受理入出境許可案件時,得依法定匯率折算當地幣值收費,並準用前條規定。
  2. 前項折算當地幣值調整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11.1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