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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2.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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