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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4.28

監試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監試之派員開分頁 ›
  1. 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依本法之規定,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
  2. 凡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應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
  3. 凡考試院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考試,得由監察機關就地派員監試。
3監試人員監視之事項開分頁 ›
左列事項,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 一、試卷之彌封。 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 四、試卷之點封。 五、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 六、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 七、及格人員之榜示及公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4.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