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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試法3監試人員監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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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事項,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 一、試卷之彌封。 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 四、試卷之點封。 五、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 六、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 七、及格人員之榜示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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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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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試法第 3 條規定:「左列事項,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 一、試卷之彌封。 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 三、試題之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