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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6.08.19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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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考試,係指考試機關舉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包括公營事業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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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係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人員。
  2. 前項人員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適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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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之優待: (一)定有應考年齡限制者,除該限制為工作上所必需者外,得酌予放寬一歲至五歲。 (二)定有應考學歷之限制者,各軍事院校正科畢業者,比照大專院校相關系科畢業;士官學校及各總司令部以上舉辦之訓練班結業,其訓練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比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三)定有工作專長及經歷之限制者,得以所受軍事教育及服役之軍種兵科相同類科比照之。 (四)定有體能之限制者,如無礙工作之執行,得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應考人體格檢驗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錄取標準之優待:各該典(主)試委員會得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酌予加分,但考試科目定有最低錄取標準而成績未達該標準者,或經考試院決定之特殊類科,均不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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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年資之計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退除役官兵具有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者,於轉任依法應經銓敘行政機關職務及交通事業人員或其他公營事業人員,其原任軍職專長及階級與所轉任職務類科性質相當時,就各該俸給法規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第二兩項有關規定辦理。 二、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後,有關退休、撫卹年資之採計,應與軍職年資合併計算。但以未領軍職退伍金退休俸者為限。
  2. 前項官兵之年資,依國防部所發之有效證明文件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76.08.1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