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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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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年資之計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退除役官兵具有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者,於轉任依法應經銓敘行政機關職務及交通事業人員或其他公營事業人員,其原任軍職專長及階級與所轉任職務類科性質相當時,就各該俸給法規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第二兩項有關規定辦理。 二、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後,有關退休、撫卹年資之採計,應與軍職年資合併計算。但以未領軍職退伍金退休俸者為限。
  2. 2.前項官兵之年資,依國防部所發之有效證明文件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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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銓敘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俸給法法規
  •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法規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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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第 6 條規定:「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年資之計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退除役官兵具有公務人員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