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4.15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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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別科別組考試。
本考試各等別科別組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 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科別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 第一項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以上。但矯正視力達一.○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四、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五、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六、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七、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八、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九、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一、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本考試各科別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 總成績之計算,三等、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三、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四、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以外機關(構)任職。
-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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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4.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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