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7.01
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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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之;五人由本局主任秘書、企劃處處長、人力處處長、考訓處處長及給與處處長兼任之。餘得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其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參事一人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企劃處副處長兼任之,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委員會事務。工作人員四人,由本局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資格者派兼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本局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受邀出、列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7.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