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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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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之;五人由本局主任秘書、企劃處處長、人力處處長、考訓處處長及給與處處長兼任之。餘得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其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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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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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之;五人由本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