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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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之;五人由本局主任秘書、企劃處處長、人力處處長、考訓處處長及給與處處長兼任之。餘得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其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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