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依本條例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33.10.17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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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曾在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而任相當於委任職之軍法人員三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審判官之資格。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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