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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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軍法人員包括各級軍法官及其他執掌軍法裁判之人員。根據該條例第2條的規定,這些人員應在轉任司法官時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作為範例,司法院釋字第436號解釋中提到軍法官的身分保障應該檢討改進,這可以作為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的具體適用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0330920 制定)
本條例所稱軍法人員,為各級軍法官及其他執掌軍法裁判之人員。
- 法人名詞
- 裁判名詞
(0330920 制定)
本條例所稱軍法人員,為各級軍法官及其他執掌軍法裁判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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